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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生产执行系统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生产执行系统分会,简称:MES分会;
英文名: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 TC 简称:MESTC;
网站地址:http://www.mes.org.cn
第2条: 宗旨
生产执行系统分会(MESTC)是由生产执行系统(MES)和企业综合自动化系统(CIPS)从业与相关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学会跨区域、跨行业、跨系统、跨专业的优势,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团结广大MES、CIPS等相关科技工作人员,以促进MES及CIPS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3条: 业务范围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MES和CIPS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
2) 开展继续教育,普及MES及CIPS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MES及CIPS科技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3)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论证、评议、评估、评审、培训、咨询、认证等软科学项目的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鉴定等服务;
4) 开展MES标准的制定;
5) 协助仪器仪表学会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各项展览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4条: 总则: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参加本会。本会会员包括: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VIP团体会员。
第5条: 会员条件
(1) 个人会员(Member)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l 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MES、CIPS从业人员;
l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MES、CIPS从业人员;
l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MES、CIPS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MES、CIPS专业工作四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l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MES、CIPS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l 在高等院校学习自动化、控制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l 获企业综合自动化工程师(BPCE、APCE、RTDBE、MESE、ERPE)资格者;
l 获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工程师(MCIEA)资格者。
(2) 学生会员(Student Member)
在高等院校自动化、控制、计算机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
(3) 个人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
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及以上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l 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l 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l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 资深会员(Fellow)
取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l 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l 曾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
l 曾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l 在国内外发表至少2篇SCI、EI专业论文或50万字以上的著作。
(5) 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MES、CIPS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6) VIP团体会员
学会确定批准。
第6条: 会员入会手续
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委托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1) 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本会批准。
2) 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本会批准。
3) 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批准。
4) 资深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2位资深会员或2名理事推荐,经本会批准。
5)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本会批准;
6) VIP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本会批准。
第7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
l 权利
n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n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n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n 优惠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l 义务
n 遵守学会章程;
n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n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n 按规定缴纳会费。
2) 学生会员
l 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个人会员,并享受更优惠的会费及学术活动费。
3) 高级会员
l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个人会员,并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4) 资深会员
l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高级会员,并享受本会对资深会员提供的服务。
5) 团体会员
l 权利:
n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n 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n 可要求学会优惠给予技术咨询;
n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
n 对本会有提出建议和批评权。
l 义务:
n 遵守学会章程;
n 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n 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n 按规定缴纳会费。
6) VIP团体会员
l VIP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团体会员,并享受本会对VIP团体会员提供的服务。
第8条: 退会
1)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 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9条: 组织机构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5年一届,其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第10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4) 选举新的理事会理事,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11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2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3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制订学会活动计划,报告工作;
3) 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4) 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5)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6)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14条: 理事由在MES或CIPS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理事由有关MES、CIPS研究、教学、生产、管理和使用等部门推荐,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15条: 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上述人员与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16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7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18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2) MES或CIPS学术或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管理人员;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19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
第20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推荐、超年龄、超任期时均须经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同意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21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22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23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请副秘书长、财务、外事和专业等顾问。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24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挂靠单位拨款或资助;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事业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3)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缴纳的会费;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25条: 本会按国家对事业单位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活动,资产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26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27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28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29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0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31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32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批准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33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34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批准同意。
第35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36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37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和民政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38条: 本章程06年11月18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生产执行系统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39条: 本章程自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40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完> |